第二十五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四)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六)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

(七)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