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在正后部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号牌。

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