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