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