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龙卷、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