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洲岛、滩涂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

(二)驾驶、停放机动车。

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不受前款限制,洲岛原住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