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