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围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