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后,主任会议可以将其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