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衔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