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普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法律知识,培育理性表达诉求、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