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可以探索提供市场化付费调解服务,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主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做好相关支持和衔接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得收取费用,其他仲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仲裁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