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