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捐赠的款物兴办公益事业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捐赠的款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