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接受境外捐赠的款物兴办公益事业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捐赠的款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