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管理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