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依法采集、公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的信用信息,定期组织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