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