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