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使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电梯的;

(五)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的;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