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