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