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