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审查,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必要性;(二)主要立法依据;(三)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四)主要修改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