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审查,提出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三)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主要修改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