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称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或者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指导和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提案人或者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