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