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足球文化与产业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其开发足球装备。支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足球文创产品。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