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其开发足球装备。

支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足球文创产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