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足球文化与产业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资源,构建足球产业综合体,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培训、会展、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文旅企业开辟足球旅游路线,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趣味足球等相关文旅活动,吸引各地游客参加。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