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珠海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前山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