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与孝感市、随州市人民政府协商签订。

鼓励建立府澴河流域范围内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府澴河流域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