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以及江岸区、硚口区、东西湖区、黄陂区人民政府和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府澴河流域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府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