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