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