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