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第十二条有效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并对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