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