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订立书面合同,就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秩序维护等经营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场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