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