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托育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