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托育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和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