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备从事综合管理、保育、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人员。

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