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