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将人事任免议案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主任会议决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将审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将审查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