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人事任免议案。

提请任命的,应当附有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及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提名理由、任前公示情况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提请免职或者撤职的,应当附有免职或者撤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人民政府新设或者改变名称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时,应当附有批准设立该机构或者改变机构名称的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