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