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托养机构建设、管理、运营标准,加强场地、设备、资金、人才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德爱之家(残疾人之家)”建设,健全完善助残惠残服务网络体系,逐步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