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相应待遇:
(一)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鼓励上述场所内举办的商业活动以及非政府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收费。残疾人可以携带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乘坐出租汽车。
(三)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残疾学生从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补助。残疾学生和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阶段以及全日制大专以上享受教育补助。
(五)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
(六)参加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费享受政府补贴。
(七)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八)对符合人工耳蜗植入和升级救助项目条件的听障儿童实施救助。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