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国家和省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要求,加大特殊教育人才培养投入,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特教行业。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