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服务体系,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以一级预防为主、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三级残疾预防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