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排险救援,同时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援配合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县(区)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个小时。救援结束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对电梯及时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