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