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