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